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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开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2-13 11:55:00

原文链接:开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宝鸡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宝市财办资〔2024〕63号)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三、管理体制与原则

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管理原则: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
 财政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审批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推动资产盘活,开展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编制管理情况报告。

 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登记入账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各部门: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办法和行业配置标准,组织资产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审核审批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督促缴纳资产收益,推动资产盘活。

 行政事业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资产基础管理、账卡管理、清查报告,报批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缴纳资产收益,开展绩效管理与资产盘活。

五、资产配置管理

配置依据: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重大事项需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价值较高资产应评估。

 配置标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配置标准体系,明确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

预算管理:新增资产配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按预算编制、批复、执行流程严格实施,接受捐赠资产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资产使用管理

使用要求:加强各类资产的管理,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

 盘活利用:对低效运转、闲置等资产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方式盘活,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共用并给予合理补偿。

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需可行性论证、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按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有关部门审批,行政单位不得同时另行购置、租用同类资产。

 对外投资担保: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担保、抵押、举借债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需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征求职代会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投资,不得从事股票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并对相关资产专项管理、披露信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风险控制。

七、资产处置管理

处置定义与方式:处置是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处置范围:因技术原因淘汰、盘亏坏账、超过使用年限、不可抗力毁损、单位分立合并等移交、产权变动及其他按规定需处置的资产。

处置原则与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申报、评估、审批、执行程序进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批准权限:县财政局审批土地、房屋、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单位原值5万元(含)以上资产,临时机构或重大会议活动临时购置资产,单位分立撤销等处置及跨部门跨级次处置,协议转让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特定专项资产以外单位原值5万元(含)以下资产并报县财政局备案;重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处置收入管理:处置收入纳入政府公共预算管理,按“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

八、资产基础管理

台账与核算:设置资产台账,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及时验收、登记、处理购置、划转、捐赠资产。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未决算的按规定确认资产价值并转入管理。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对账,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处理资产纠纷。

资产评估:按规定对资产转让、置换等情形进行评估,经批准无偿划转等情形可不评估。

资产清查:根据政府部署、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形进行清查,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财务清理等内容,清查结果和核实事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调整台账和会计处理。

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融合及全流程信息化、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九、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

报告种类:包括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统计报告。

报告编制与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定期编制统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起草专项报告并按规定公开,报告编制应全口径、全覆盖,各部门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绩效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机制: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审计部门依法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将其作为财会监督重要内容。

责任追究: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中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货币形式的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对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门、县级各有关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30年1月1日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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